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篮球有关政策,以及校园篮球政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体育特长生最好要有一定级别的比赛获奖证书,这可以增加成功的几率。
1、项目要求。体育特长生招生项目: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击剑、围棋、轮滑、举重、游泳、射箭、射击、健美操。对于其他体育、艺术类招生项目,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按照有关特长生招生政策进行招生。
2、学业水平要求。在初中阶段学业水平良好,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体育、艺术方面具有突出才能和表现的初中毕业生。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60%。
体育单招政策
考生可依据招生院校招生简章公布的专业考试时间,合理选择不超过两所招生院校进行报名,并确定好志愿顺序,招生院校根据填报志愿顺序进行录取;高尔夫、跳水、皮划艇、赛艇、围棋、国际象棋等项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统一组织考试。
文化课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满分600分的30%,在此基础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本校文化成绩和体育专业成绩的录取规则,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改为一级运动员可在学校文化控制线下30分,健将级运动员可在学校文化控制线下50分。
因为这是为了维护赛场的公平。以及让一些因为品德恶劣违法犯罪才来CBA比赛的球员提出了警告。这也是维护CBA赛场干净的一个政策。这也对未来CBA国际化发展有了非常大的好处。
首先任何一个球迷都应该支持CBA做出这样的决策。因为这首先保证了比赛的公平性以及比赛环境的纯洁。虽然说CBA的比赛水平远不如NBA那么高。但是任何一个比赛场地都必须得到尊重。如果是因为任何问题,比如说吸毒,暴力问题等等不良习惯这会对球迷造成非常大的伤害。以及做出了一个非常不好的榜样。所以CBA 禁止这种球员的加盟,做的非常的出色。
当然我们也看到这么多年以来有很多打不上NBA的球员来中国打球。当然这一方面对于中国篮球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也使得比赛的观赏性大大的提高。但是你既然来到CBA比赛,那你就必须尊重这里,就会有责任维护这里的干净和公平。所以对于一些食用违禁药物的球员,要敢于说不。因为他们对于任何比赛都做出了非常坏的影响,禁赛处罚已经算得上非常客气了。
如果他们是因为吸食毒品,还有暴力问题持有枪支等等不良习惯的话。在中国这都是违反中国法律的。而且作为球星是属于公共人物,必须做出一个榜样。对于那些违法乱纪的分子,一定要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CBA,禁止比赛也是很正常的,如果再严重的话,一定要让他终身禁止比赛。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
(英文译名: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条:中国篮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篮球联合会相应的国际篮球运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中国篮协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篮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份子,努力发展我国的篮球运动,推动篮球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国篮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篮联和亚篮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中国篮协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篮球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普及活动和运水平的提动高,促进亚洲和世界篮球运动的进步。
第五条:本协会的职责:宣传与普及篮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的青少年积极参加篮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组织有关规定,协助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协助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篮球竞赛和训练工作。拟定本项目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施准后行。
协助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提出对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员制度资格的审查和处理意见。根据国家体委和全国体总、国家奥委会委托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协助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国际篮球比赛。
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篮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各产业、系统的篮球协会或其它所认可的篮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会员的权利: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报告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工作、推动群众性篮球运动的发展;在各级体委领导下,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协调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各产业、系统篮球协会及有关部门推选的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团体会员单位推选的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但需报本会领导机构备案。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通过和修改章程;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领导人员,后报国家体委批准。
审议中国篮协财务预算。
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即为执行办事机构,先例全国委员会的权力。会址设在北京国家体委训练竞赛二司篮球处。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高考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田径、足球、篮球、乒乓球等8个全国规定项目,分值从5—20分不等。
各地区加分细则不同的,详细建议直接咨询本地教育局
NBA的薪金政策
劳资条款:
在NBA中,无论是球员交易,球队签约自由人,或者联盟对球员禁赛等行为,都是要遵循一个条款,那即是劳资条款。
众所周知,NBA实际上是属于各支球队老板的,而球员们则是身价不菲的打工仔,因此球员和联盟(NBA老板利益代表者)就形成了一种劳方和资方的关系。在NBA刚刚建立时期,球员们的利益并不像今天这样得到较为完善的保障。球员们意识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时,自发组织了一个球员工会,而第一任球员工会主席即是凯尔特人名宿鲍勃-库西,经历了库西,汤姆-海因索恩等历代工会主席,NBA才认可了球员工会的合法性,并与之签订了劳资条款,正是球员工会的努力,才让今天的球员能在工资之外得到诸如退休基金、球员每日津贴,健康基金,底薪保障等福利。可谓是前人种树,后人乘凉。
了解了球员工会,才能对劳资条款有个初步的概念:它是球员工会和联盟协商订立的一个合同,在这份合同中,所有NBA球员都是劳方,而NBA(也即是球队老板们,毕竟NBA是属于他们的)则是资方。劳资条款规定了工资帽,也规定了工资帽的设定程序,球员底薪和球员顶薪,交易规则,选秀程序以及其他数以百计的功能性条款。劳资条款的英文名是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因此又被简称为CBA。
现行劳资条款是在2005年6月份签订的,是1999-2005年劳资条款的延续,现行的劳资条款将在2010-2011赛季结束后终止。NBA有权将它延续到2011-12赛季,但联盟必须在2010年12月5日之前决定是否延长一年。现行劳资条款同样可以因为某些突发因素而终止,比如:
1:某种勾结行为(球员工会可以终止)
2:NBA电视转播收入大幅度下降(NBA可以终止)
3:某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联盟无法履行条款,NBA可以终止(比如战争或者恐怖主义)
4:联邦法律仲裁(任何一方都可终止)。
一直以来,球员工会和联盟都保持着6-7年一签的习惯,由于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因此每到劳资条款有效期临近终止时,联盟内外都往往陷入一种较为诡异的气氛,一旦二者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极有可能会导致NBA的猝死。最知名的莫过于1998-99赛季的"封馆"事件。
早在1995年签订的劳资条款规定,当NBA球员总收入超过联盟总收入的51.8%时,NBA有权单边停止协议,但在1997-98赛季,球员收入占到了联盟总收入的58%,远远高于原来规定数字,NBA自然不干了,于是NBA希望能够更多限制球员薪金,但球员工会也不答应,于是便出现了"封馆"事件,最终双方都作出了妥协,避免了NBA的猝死,但1998-99赛季最终只打了50场比赛。事实上在1996年夏天,NBA首次诞生了三份亿元合同(朱万-霍华德,沙奎尔-奥尼尔和阿朗佐-莫宁),再加上1997-98赛季加内特惊为天人的1.27亿肥约,球员薪金自然就亮起来了红灯。
工资帽:
工资帽,这是球迷耳熟能详的一个词汇,也是套在各队总经理头上的紧箍咒,它是怎么诞生的?为什么需要工资帽?工资帽又是怎么设定的?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都是NBA和球员工会经历长期的斗争才有了答案。
为什么要有工资帽?这个问题比较好回答,工资帽是为了限制球员薪金总额,保证球队竞争的动态平衡。换句话说,没有工资帽的话,球队战绩很大程度会由金钱决定。工资帽的基本宗旨就是一支球队在签约球员时不能超过工资帽。不过NBA使用的是软工资帽,球队在超过工资帽时可以利用其他特例来签约球员,这将在以后作详细解答。
自从NBA成立的1946-47赛季开始,NBA便有了工资帽,当时的球队工资帽总额仅为55000美元,因此球员的收入相当低廉。大多数球员年薪不过在4000-5000美元,而像得分王乔-福尔克斯的年薪不过只有8000美元,汤姆-金是当时的打工皇帝,年薪达到16500美元,但他身兼数职:球员,公关主管,商务经理。
现代工资帽则起源于1984-85赛季,当时为360万美元,日后工资帽基本保持着每个赛季1-2百万美元的增长速度。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工资帽经历了飞速增长,这是因为当时NBA从NBC电视那里收获了巨额的转播合同,这使得1995-96赛季的工资帽达到了2300万美元。言而总之,工资帽的合同是根据NBA相关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来制定的。NBA赚钱越多,工资帽越高,球员的收入也越多。
这里可以介绍一下NBA相关收入这个概念,英文名为Basketball Related Incom,简称BRI。它包含了常规赛门票收入,季后赛门票收入,转播签约权收入,表演赛收益(全明星赛),球队特许商品销售收入,停车费,球队赞助收益,球队推销产品收益,球馆收益,夏季训练营收入,非NBA组织的篮球赛事收入,吉祥物和啦啦队表演收入,饮料销售权收入,40%的球馆签约收入和40%的豪华包厢收入,45%-50%的球馆命名权收入,其他额外保险金收入,以及包括国际电视转播,赞助费,NBAE,全明星,麦当劳冠军赛和NBA特别赛事等在内的NBA所有权收入。
BRI是计算工资帽的基础。NBA在每年7月份预算新赛季的BRI,然后针对上赛季的BRI是否低于预算值作出调整,再除以联盟球队数目,就得出了工资帽。这里举个具体例子:比如2008年7月1日开始,NBA开始预算2008-09赛季的BRI,然后再看看2007-08赛季的实际BRI是否符合预算的BRI(2007-08赛季的预算BRI是在2007年夏天计算的,因此可能和实际有偏差),并作出调整。而每年夏天7月份的预算期也被称作冻结期,在这段时间内,球队是不可以签约球员的。
一般来说,工资帽等于BRI的51%除以联盟球队数目(新加盟的球队除外,如山猫在前两个赛季的工资帽仅为3713万美元,大大低于其他球队的4950万美元)。
另外,为了防止球队紧缩银根,造成恶劣影响,NBA还规定,如果球队薪金总额低于工资帽的75%时,那么该球队将受到联盟处罚。不过,80%的NBA球队薪金总额都是超过工资帽,签约球员多是引用特例来完成,更甚至对不少球队而言,避免奢侈税才是最焦头烂额的事。
奢侈税:
奢侈税,一个令NBA老板们谈虎色变的词,对此体会最深的莫过于尼克斯老板多兰了,简单的说,奢侈税,就是球队工资每超过奢侈税线一块钱,那么就必须向联盟另交一块钱的罚款,因此一支薪金总额在奢侈税线上的球队,每签约一名球员都需要付出双倍价格。2008年夏天,勇士对湖人的图里亚夫开出了4年1700万美元的报价合同,就是看准了湖人不愿意花双倍价格匹配的心理,才落井下石的。
在上面就讲过,劳资条款是球员工会和老板之间争夺利益的一项和平协议。工资帽的设定是为了限制球队操作“过线”,但NBA实行的又是软工资帽,允许在工资帽之上引用特例来操作,因此就必定会带来积土成山的“过火”效应,如何控制薪金在工资帽之上的球队呢?奢侈税是一个办法,而在奢侈税之前,则有一个第三方托管。
NBA规定,球员总薪金不能超过BRI (上期讲的篮球相关收入)的57%,为了控制球员薪金总额,NBA就引进了一个第三方托管,将球员薪金的10%(一般是8-10%)存入一个第三方帐户。当赛季结束时,联盟就会核算球员薪金是否超过BRI的57%,如果没有超过,存入第三方帐户的钱将全额退还给球员。如果超过了BRI的57%,那么超出部分,将由第三方帐户(球员薪金的10%)支给老板,剩余部分还给球员。当球员总薪金超出BRI的57%太多,以至于第三方帐户的薪金不够补偿老板时怎么办时,则计入下个赛季扣除。在过去的2005-06、06-07 、07-08赛季中,存放在第三方帐户中薪金基本都是分给了老板和球员。
在以前,奢侈税是作为第三方托管的附带产品出现的,也即是说,当第三方帐户中的薪金足够支付BRI的57%超出部分时,无论单支球队超出奢侈税多少钱,都无需交税,只有第三方帐户无法支付球员薪金超出部分时,才会触发奢侈税。但在现行的劳资条款中,奢侈税和第三方托管独立起来了,现行劳资条款规定,无论第三方帐户是否足够补偿球员薪金超出部分,只要球队总薪金超过奢侈税线,就必须缴纳奢侈税。比说2007-08赛季,尼克斯、小牛、骑士、掘金分别缴纳了1970万、1960万、1400万、1360万美元的奢侈税,但如果在旧的劳资条款下,他们根本不用缴。
奢侈税的制定和工资帽类似,都是在新赛季之前预算(旧劳资条款是在赛季结束后)只是比例略高,为BRI的61%除以球队数目(工资帽是51%),像2008-09赛季的奢侈税线是7115万美元,工资帽则是5868万美元。而在计算球队奢侈税时,除了特赦条款的薪金部分,球员的工资、奖金、转会交易金都会计入。另外奢侈税是以常规赛最后一天截止的,比如艾弗森赛季中被交易到了活塞,那么计算奢侈税时他的薪金就会从掘金帐上抹去,全部转给活塞(当然,艾弗森的工资是由两支球队支付的,如果活塞在赛本季末没有超过奢侈税线,那么活塞自然无需缴纳任何税费,不会造成影响)。
谁会分到奢侈税款项呢?首先,奢侈税款会分成均等的30份,基本上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分配:第一,薪金在奢侈税线以下的球队,将会得到全额的1份税款,奢侈税以上球队没有。第二,剩余的部分或者全额可以留作联盟用途;第三,剩余部分平均分给30支球队,奢侈税以上球队也有一份。比如2007-08赛季共收得9245万美元的奢侈税款,每支未超过奢侈税线的球队分得了308万美元,联盟用途留下了2465万美元。
球员薪金限制:
工资帽是为了限制球队的薪金操作,间接地球员薪金限制了球员的薪金,那么NBA对球员薪金都有哪些限制呢?这里将分为三类合同讲:10天短工合同、底薪保障,顶薪限制(首轮新秀合同年薪都是严格按照顺位制定好的,将另作讨论)。现行劳资条款还规定,球员合同最长年限为六年(此前为七年),但只限于伯德条款(将在日后详细解释),其他合同最长年限为5年。
10天短工合同:它是指球员和球队之间合同只能维持10天(或者3场比赛,取时间较长者),在单个赛季中,球队可以对一名球员连续或者非连续签订两份10天短工合同。但若想签订第三份合同,则必须将球队留到赛季结束,也即是最多只能签订两份10天短工合同。短工合同将在每个赛季的1月5日后生效。
底薪:底薪是为了保护边缘球员的一个规定。底薪合同的大小随着球龄增长而增长。每个球龄段的底薪大小在劳资条款都已经注明。比如2008-09赛季球龄为0的球员底薪为44.2114万美元,有1年球龄球员的底薪合同为71.1517万美元,2年球龄球员的底薪为79.7581万美元,因此像湖人两年底薪签约孙悦,即使不用所谓的“媒体曝光”,我们也知道孙悦的合同为两年115.3631万美元。而拥有10年球龄或以上的球员的底薪则达到126.2275万美元,像掘金在2008年夏天底薪签下了老将安东尼-卡特,他的合同为1年126万美元。
对于征战联盟多年的老将,NBA也是富有人情味的。比如因为担心球队不愿意底薪签约老将(因为老将的底薪合同相对较大),NBA作出规定,如果一名拥有3年或者3年以上球龄的老将和球队签订一年底薪或10天短工合同时,那么NBA只会将该合同算作两年球龄的底薪合同计入工资帽。仍然以安东尼-卡特为例,卡特的126万年薪,实际上只有79.8万美元(两年球龄的底薪合同)计入掘金的球队薪金中。我们经常看到老将签下的底薪合同只有1年,就是因为球队想在计算球队薪金中省下一笔,以便拥有更多的薪金空间操作。
顶薪限制:NBA对于球员的定薪也有限制,顶薪合同也是根据球龄的增长而增长的,我们常常看到NBA中一些因体能衰落沦为万年板凳的老将们的合同大到惊人,逼近2000万级别,就是这个原因。一般顶薪的制定是:0-6年球龄的球员顶薪为900万和25%的“工资帽”(这个“工资帽”较球队工资帽略小)二者取大;7-9年球龄球员顶薪合同则为1100万和30%“工资帽”取大,10年以上则是1400万与35%“工资帽”取大。2008-09赛季,NBA在这三个球龄段球员的顶薪合同分别为:1375.8万、1650.9万和1926.1万美元。
顶薪合同只有第一个赛季的薪金受到限制,比如魔术在2007年夏天顶薪续约了霍华德,这份合同在2008-09赛季生效,年薪为1375.8万美元(4年球龄)。第二个赛季薪金不会受到2009-10赛季的顶薪限制,而是按照顶薪涨幅规定来增长。合同内年薪最大涨幅则为8%(新合同第一年的8%,以后每年均是按照同一金额增加),伯德条款合同的年薪涨幅为10.5%。
劳资条款又规定:如果一名球员已经是顶薪,那么他的新顶薪合同首年年薪可以为前一份顶薪合同最后一年年薪的105%。举例来说,加内特在2008-09赛季的年新为2475万美元,已经超过了规定的顶薪,假设这是他合同最后一年,那么2009-10赛季加内特新签下的最大年薪将达到2475X105%=2599万,这时就不再使用顶薪限制了。因此我们往往看到很多球员的年薪超过了按工资帽定下来的顶薪规定。
将合同分为这三类类型并不严格,新秀合同是其中的例外,将另行解释。这些只是宏观上对三种合同的注解,一些如伯德条款,早伯德条款,中产合同等耳熟能详的合同,以及球员选项,球队选项等合同细节都将在后面解释。
特殊条款与特例:
I.伯德条款和非伯德条款:
前面说过,NBA实行的是软性工资帽,当一支球队薪金超过工资帽时,那么这支球队可以引用特例来完成签约球员,而伯德条款则是其中最为著名的一个特例。需要说明的是,如无特别说明,任何特例所带来的薪金负担都需计入工资帽。
伯德条款:伯德条款允许薪金在工资帽之上的球队,通过伯德条款签约己队自由人,伯德合同增幅可达到首年年薪的10.5%,金额最大可达到顶薪,最长年限为6个赛季(其他球队只能给出5年,增幅为8%的顶薪合同)。
具备伯德权的自由人需满足以下条件:该球员必须在没有被买断,或者没有以自由人身份更换东家的情况下效力三个赛季。更直接点说法,当一名球员在一支球队效力了三个赛季的话,那么他将具备伯德资格。这三个赛季中,可以是1份3年合同,也可以3份单年合同。伯德权可以被继承。比如球员A在小牛打了1个半赛季,但被交易到了篮网,随后在篮网履行完了他剩下的1年半合同,这时篮网将拥有球员A的伯德签约权。
伯德条款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首轮新秀合同,当一名新秀球员打完第三个赛季时,按例他也将拥有伯德权,但由于首轮新秀合同的年薪都有硬性规定,因此伯德权规定,用伯德条款签下的合同不能达到顶薪,最多只能为该名新秀原新秀合同中规定的第四年年薪(比较少)。因此,球队一般是等新秀履行完合同才用伯德条款续约,这样才能用顶薪留住出色的新秀球员。
早伯德条款:和伯德条款几乎如出一撤,差别在于,球员只需等待2个赛季,早伯德条款签下的合同,最长只能为5年,但早伯德条款规定了最短不能低于2年,这是为了防止球队和早伯德球员续约1年,待满足伯德资格(2年+1年)后,再以顶薪续约6年(以前太阳就曾这样续约丹尼-曼宁)。另外早伯德签订的合同起薪最大为前一年薪金的175%,或者当年中产合同全额,二者取大。早伯德条款的合同涨幅也为首年年薪的10.5%。
这里可以举些伯德条款的例子,2009年夏天,像艾弗森、马里昂、阿泰斯特这些球员都拥有伯德权,不过他们的东家可能不愿意和他们以顶薪续约。保罗、德隆在2008年夏天签的合同都是伯德条款,合同将在他们履行完新秀合同(2008-09赛季结束后)后生效。而像马刺的罗杰-梅森、活塞的夸梅-布朗都是签订的2年合同,到2010年,他们都有早伯德权。
当然伯德权的继承并非没有限制。NBA规定,如果一名球员签的是1年合同,并且该赛季结束后他就拥有伯德或者早伯德权的话,那么他也将拥有交易的否决权,因为交易会让他失去伯德或早伯德权(多年合同不会)。
II.
伯德条款和非伯德条款一般适用于签约己队自由人,那么薪金在工资帽之上的球队如何签约其他球队的自由人呢?那就要用到中产特例、双年特例和底薪特例了。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做法,那就是先签后换,比如2007年魔术就用这种方式拿下了刘易斯,不过这和特例有所不同,将在后面详细讲述。
中产特例:经常被球迷称作中产合同,当一支球队薪金在工资帽之上时,它就可以利用中产合同签约球员(己队或者其他队),中产合同是可以分拆的,即是说球队可以先用中产合同的一部分签约球员A,之后再用剩余部分签约球员B,或者不适用。中产合同最长可达5年,年薪涨幅为首年年薪的8%。球队每年都会自动得到一个中产特例,比如说球队A在2007年用5年中产签下了球员B,但在2008年球队A仍然可以用中产合同签下球员C。
每个赛季中产合同的首年年薪都是被规定死的。比如2005-06赛季的中产合同500万,2008-09赛季则是558.5万美元。2008年夏天,尼克斯的杜洪,国王的尤德里、黄蜂的波西、小牛的迪奥普等球员均签约了中产合同,区别在于合同年限的长短。
双年特例:双年特例又被称作“百万条款”,因为在1998-99赛季这个特例起薪刚好是100万美元。双年特例因为每两年使用一次,而被冠名为“双年特例”,和中产特例一样,它的起薪也是被固定的,并且可以拆开签约多名球员。2008-09赛季,双年特例的年薪是191万美元,比如火箭签约布伦特-巴里就是使用双年特例,这也表示2009-10赛季,火箭不再拥有双年特例了。另外双年特例最长为2年合同。
底薪特例:薪金在工资帽之上的球队允许签约底薪合同,合同最长为两年,比如掘金的薪金超过了奢侈线,但他们仍然用底薪特例签下了安东尼-卡特。
伤残特例:伤残特例是指,当一支球队有球员因伤(或者死亡)缺席所有比赛时,球队可以向联盟申请伤残特例,这样球队就可以在薪金超过工资帽的情况下,签下一名替补球员。新签下的球员年薪最多为受伤球员年薪的一半或者中产年薪(二者取小)。
不过这种伤残特例却很难得到联盟的批准。比如2002-03赛季,格兰特-希尔就伤缺全季,但联盟没有批准魔术的伤残特例。而马刺在1999年因希恩-埃利奥特的肾病得到了伤残特例,而黄蜂也因为鲍比-菲利斯的死亡得到了伤残特例。
复原特例:是指被联盟禁赛的球员,在解禁后,原东家可以用以前的合同继续签下他,比如克里斯-安德森因滥用毒品被联盟禁赛两年,解禁后,安德森继续回到了黄蜂打球。
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个特例带来的薪金负担都将被计入工资帽,(老将底薪合同除外,具体见上面“球员薪金限制”)而季中签下的合同在计算时会有所不同,每个赛季1月10日后签下的合同,会按照180天计算,每少一天,合同金额也会减少1/180。特例也不可以混合使用,比如球队A有500万的中产合同和200万的双年特例,他不允许用这两个特例签下年薪700万的球员B。
而当球队工资过低,即使加上所有特例还在工资帽之下的时候,球队就失去了这些特例。假如球队在赛季中某一时刻掉到这个水准之下,他们就自动失去还没用到的特例。 这套规则背后的逻辑是:球队必须处于工资帽之上,才需要所谓的“特例”。换句话说,特例是答应球队在工资帽之上进行操作的一种机制。那么,假如一支球队工资够低,即使他们使用了所有的特例也不会超过工资帽,那么特例有什么意义呢?因此,假如一支球队的工资下降到某个水平,特例们就随风而去。 今年的热火就是这个规则的悲剧牺牲品。
肯定是有希望的,男篮在球技方面也是正在磨练。关于球员的限薪的政策讨论方向包括:拟2020-21赛季开始,对国内球员限薪。设立球员的基本工资和顶薪,设立国家队特别奖励机制条款。关于青训方面的政策讨论方向包括:拟2020-21赛季开始,规定CBA俱乐部青训最低投入资金,以及梯队数量及队员人数。加强对于青训的投入。
可能在短时间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效果,但是相信中国男篮2020到2025年这期间。肯定会有属于我们中国人自己的“冠军”,到时候那可真是一条玩真不假的情况。如果新政策实施,将对国内球员进行一个很好的限制,这样也就不会出现拿死工资干死活的现象。有球迷也提出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给外援开出高工资,只要在合理的工资帽范围内,可以多引进外援。
只要外援多的话,很多国内的球员就开始感到紧张了。他们并不显被别人顶替,所以他们也会用自己的全力打比赛。归化球员是能解决一场比赛和一时的问题,但是中国篮球的改革和改变不可能用这种方式,它只能作为一种选项。总是想走捷径,以后就更没有人愿意培养人了。外援在联赛当中、归化球员在国际赛场一定是辅助的角色。
如果成为了短期改变成绩的工具,那我们还是活在当下。除这些之外,2003年在哈尔滨,蒋兴权指挥逆转韩国队夺冠;2011年在武汉,约旦干掉了伊朗,邓华德指挥险胜约旦1分;2015年在长沙,宫鲁鸣指挥半决赛干掉伊朗,决赛胜了菲律宾。
关于篮球有关政策和校园篮球政策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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